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工作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调动我校人员争取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保证教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按期优质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统一编号与集中建档,组织申报与评审推荐,监督实施与结题验收。经学校备案登记的各级各类项目,学校认可课题组成员工作量,科研成果纳入学校评审奖励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它企事业单位确定生效的有研究计划、有明确要求、有经费资助的教科研课题,也包括自筹经费项目和校级项目。项目的确认和建档,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立项通知或有关单位与我校签定的教科研合同为依据。有经费的各级各类纵、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打入我校相应账户。
第四条 教育部立项课题及科技部立项课题视为国家级课题,国家其它各部委立项课题视为省级课题。省教育厅教科研立项课题及省科技厅立项课题视为省级课题,省其它厅局立项课题视为地市级课题。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委联合立项课题视为国家级课题,省两个或两个以上厅局联合立项课题视为省级课题。
各级别课题的子课题视为下一级别课题。
第二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教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应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以应用研究为主,突出创新性和实用性。选题的重点应放在:
(一)与重点专业建设、新增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教科研项目;
(二)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可望争取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的项目;
(三)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或管理咨询等项目;
(四)与学校示范院校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教科研项目。
(五)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六条 学校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各级各类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报的开题报告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二)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七条 申请及审批
(一)凡我校人员均可申请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申报时,必须按各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与《专家评审活页》(含电子版)。已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各级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
(二)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申请书要在规定时间内报科研处,一般情况下,科研处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提出入选项目,经学校同意,汇总后报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 开题与中期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召集课题组全体成员论证开题方案,并请有关同行专家参加开题,审阅相关材料,填报《开题报告》(含电子版)和《实施承诺书》上交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送各级教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二)对各级各类在研项目,科研处要定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下一步研究工作计划等。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研究中期报告》(含电子版)。
第九条 结题验收
(一)我校承担的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课题延期只能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总结,认真撰写研究报告,填写《结项评审书》(含电子版),经科研处初审后,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结题验收或评议鉴定。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三)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评价。
3.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或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学校视情况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撤项或予以调整,校级项目由学校直接决定是否撤项或调整。
(一)项目批准下达2个月后,没有开展开题工作。
(二)项目批准6个月后,或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课题研究方向。
(五)在规定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存在上述情况的各级各类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延期或中止项目。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整改者,学校将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做出撤项处理。撤项或到期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同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视情况收回,已支付部分要追缴。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根据来源分为上级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委托项目资助经费、学校资助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以及校外渠道引进的自筹经费等。学校资助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鼓励课题组多渠道争取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种来源下拨的项目经费采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卡”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帐本”的形式,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在接到项目批准立项和拨款通知后,科研处按项目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卡”,注明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经费来源和分期拨付的额度,与财务处银行账单兑帐后,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结算凭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卡”由财务处、科研处、项目负责人各存留一份,同时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帐本”。教科研进程中的每项支出都由财务处记录在帐本上,项目结束经过终审验收后,“科研经费管理帐本”一并归档。管理帐本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每半年审查、结算一次。专项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拨付30%与第二次拨付40%凭开题资料、中期研究资料以借支形式办理。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其余30%凭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结付。研究全过程发生的各项开支必须按财务管理要求提供正式票据。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单位:万元∕项)
等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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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及软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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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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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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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重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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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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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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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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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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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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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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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重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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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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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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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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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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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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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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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重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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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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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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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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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鉴定后按0.2-0.3万元标准进行奖励以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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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对从校外引进经费的纵向课题,除按上述标准进行经费资助外,学校还给予与引进资金等额的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 校级立项课题经科研处推荐上报并获准立项为省级或国家级课题,按相应级别给予经费资助。已经核发的校级资助经费计入总额。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争取以学校为承担单位的横向研究课题及经费。对该类课题的引介人员或承接人员,学校将按到账金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我校不资助经费:
1、以个人名义参与其它单位所承担的项目;
2、自选课题及各级学会立项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查新、评审、差旅、通信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教科研论文审稿费、版面费。科研业务费不得低于总经费的70%。
(二)仪器设备、试验耗材费:
课题计划内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样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项目管理费
除校级立项课题外,其他各级各类立项项目,按该项目经费总额比例3%提取管理费,入科研管理账户,用于科研项目管理等工作的支出。
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2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清理账目,对上级下达的课题需填报《课题经费决算表》,由财务处、科研处审核。
第二十条 学校欢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以多种形式在学校设立教科研基金,学校将在名誉、优惠与奖励等方面给予鼓励与支持,并给中介人或促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四章 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成果的鉴定
(一)根据已结题课题的学术价值及成果应用方面取得成绩的情况,需要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科研处同意并报请相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鉴定申请·审批书》(含电子版)、《查新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和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各7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鉴定会议召开前15天提交给鉴定专家审阅。
(三)经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会议鉴定的成果,学校将给予专项鉴定会务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二)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学校将认真总结并向上级部门推荐其成功经验。
(三)学校建立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提交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四)学校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推广应用教科研成果可通过申报专利、技术讲座、举办专题学习班、现场会、专题进修、新技术推广会或通过技术市场(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过结题、验收或鉴定的课题,由科研处推荐参加各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优秀教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受学校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产权归学校与研究者共同拥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按照“一题一档”制度严格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要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上交科研处。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归档资料包括:
(一)科研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通知书、科技合同等文件;
(二)课题研究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项书、论文、论著、课件、图表、录相带、照片、光盘、实验报告、程序软件等;
(三)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及申报奖励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教科研著作权属发生纠纷,或科研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等法律诉讼事务,因课题组的侵权或违约行为等原因而导致诉讼失败,课题组应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有争议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